很多人听过家庭信托,但未必真正了解家庭信托,本文只以加拿大法律税务框架下浅谈加拿大家庭信托(Family Trust)。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是什么 委托人(Settlor)为了保护家人即受益人(Beneficiary)的权益,而把自己的财产托付给受托人(Trustee)来管理,这时就产生了一种基于信任而产生的委托关系,称之为信托。信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法律意义上委托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已经让渡给了受托人, 受托人对财产拥有控制权,受益人对财产有利益上的所有权。 信托里面三个角色,委托人(Settlor)将信托财产( Trust Property ) 移转予受托人( Trustee ) , 受托人依照信托本旨为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或特定的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由于信托可以将资产控制权和所有权分离,常用于资产管理和遗产规划。
常见的家庭信托有两种:
一、生前信托 (Inter Vivos Trust) (华人常说的“family trust” 多属于生前信托)
• 在生前设立,常由会计师前期设计结构、律师制定信托文件,详细列明资产安排指示和条款;
• 生前信托一经设立就生效,原来很多人使用生前信托来分摊家庭收入,来减少家庭收入最高者的个人所得税。*在2018年1月1日起不再适用,将被视为tax on split income” (TOSI),由Opco支付给信托公司并由信托公司分配给企业主的配偶和成年子女的分红或利息将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从而消除了任何收入分割的税收利益;
• 委托人可以持续的将财产放进信托, 信托亦接受捐赠;
• 因为财产所有权在委托人在生时就转移了,因此在委托人过世后,生前信托中的财产都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减少财产转移纠纷和免收遗嘱认证费,加拿大安省的遗嘱认证费大约是资产的1.5%)。
二、遗嘱信托 (Testamentary Trust)
• 又称为身后信托,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委托人去世后各项事务的信托,在委托人去世后才生效;
• 在遗嘱信托中的所有财产都属于委托人的遗产,因此与其它的遗产一样,需要经过法庭认证和缴纳Capital Gain Tax(资产增值税,加拿大暂无遗产税);
• 在委托人过世前都可以更改遗嘱信托,只需写一份新的遗嘱就可以。
实际操作中,真正资产拥有人为了继续掌管资产并自己受益, 而把自己设为Trustee(信托受托人), 而让非受益人的亲友为Settlor(信托委托人)。由其象征性地捐献一块金币或银币, 以启动信托。 而在遗嘱信托中,资产拥有人做Settlor(信托委托人)。
信托委托人(Settlor) 不能同时又是受益人(Beneficiary); ( 如果请托人Settlor 同时也是受益人Beneficiary,那么这种结构的信托叫倒转信托(reversionary trust)。这种信托应当避免建立,因为等于资产没有被隔离,失去信托的税务或者福利。
信托委托人(Settlor)可以同时是受托人( Trustee );
Trustee 可以同时是Beneficiary;
受益人(Beneficiary)可以多个,比如家庭所有成员,以及他们将来的子女;
信托可接受任何人的捐赠;
一般的实际操作为持有资产的人在Family Trust(家庭信托)中做Trustee(受托人),在Testamentary Trust(遗嘱信托)中做Settlor(委托人)。
Family Trust 家庭信托案例分析
姜先生拥有一家运营A公司(A Operating Company ) 和一家投资公司(B Investment Ltd), 他设立了一个家庭信托, 结构如下: Settlor(委托人): 姜先生的母亲(或朋友),购买一个银币($10元),启动信托; Trustee(受托人): 姜先生; Contingent Trustee(继任受托人): 姜太太; Beneficiaries(受益人): 姜先生, 姜太太,投资控股公司,姜儿子,姜女儿。
姜先生把2家公司的股权捐赠给信托(capital gain realized)– Estate Freezing Strategy(资产锁定策略,以后出个专题),此时,信托成为这两家公司的拥有人;
假设A公司今年有税后利润100 万,全部付给信托,钱先生作为Trustee(受托人), 在Beneficiaries (受益人)中做如下分配: 1) 姜先生:10万; 4)姜女儿:0 (未成年) 2)姜太太:10万; 5) 投资控股公司: 75万 3)姜儿子: 4万;( 20岁,上大学) 剩余 1万留在信托;
家庭信托的纳税条例
家庭信托等同于一个纳税人, 次年3月底前申报T3税表;
家庭信托的收入如果没有分配给受益人的留存部分,按最高税率征税(利息收入interest: 53.53%; 分红收入Dividend: 45.3% 加拿大税率)
分配给姜太太、姜儿子的收入都分别按最高边际税率收税。
家庭信托Family Trust 优缺点
优势
• 有明确的财产规划,在未来可以调整的继承规划安排;
• 保护资产不受某些债务影响;
• 避免遗嘱认证费;
• 维护家庭财富和交易的私密性,否则在某个家庭成员过世时公众能够从法庭记录中查询到;
• 对财产的控制不受过世或者拥有期限的影响;
• 为不能够自给的成员提供保障(儿童,残疾或者老年)
虽然家加拿大庭信托在很多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在有些方面也存在不足:
节税效益有限(仅对于目前政策下的加拿大信托来讲)
• 在加拿大,家族信托是每21年征收一次所得税,往往在这些年份面临较大的税务压力,但是可以通过高级会计手段尽量避免。
• Tax on split income” (TOSI) Rule,分摊给别人的分红或利息收入将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已无任何分摊收入的税收福利。
• 不过好消息是,multiplication of lifetime capital gains exemption功能得以保留。在出售企业时,信托将出售Opco的股份,并将产生的资本利得收益分配给企业主的配偶和成年子女。信托受益人将各自申请其终身资本收益豁免权,从而减少或消除本应在出售时支付的资本增值税。(2020年每人的LCGE可用额度为$883,384加币)
建立家庭信托手续复杂,维护成本比较高 涉及高净值大量资产要先和懂行的高级会计师做规划,然后找懂行的律师起草文件,程序繁琐,收费不菲,但是对于资产规模较大者值得。 家庭信托要求每年3月31号之前按年报税,当然具体情况需要咨询会计师,家庭信托的资产分配每年都需要提交T3表。
Beneficiary 无法更改 一旦信托建立,无法更改Beneficiary(受益人)。
生前信托在税务处理上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2016年前遗嘱信托按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但从2016年起,除累进税率遗产信托(Graduated Rate Estate Trust,简称GRE信托)及合格的残疾人信托(Qualified Disability Trust)外,遗嘱信托也必须按照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
其他信托
除了较为熟悉的Family Trust家庭信托外,GRE信托是从2016年开始的一种新的信托,作为一种过渡,让原来的遗嘱信托有36个月时间,可以按照原来的超额累进税率纳税,但36个月之后就需要按最高边际税率纳税。 还有一些比较特别的信托,比如配偶信托(Spousal Trust), 自我信托(Alter Ego Trust)等,这两类信托有些特殊的税务规则。配偶信托,顾名思义,是将配偶作为受益人而设立的信托,也就是说配偶是信托收入的唯一受益人。其优点是,进入信托的资产可不被视同出售,可以按原成本价ACB转入信托,因而在资产进入信托时不需要对已增值的资产缴纳资本增值税,但设立配偶信托的条件比较苛刻,在委托人生前,只有配偶能从信托中取得收入和资本。另外,转入信托的资产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不能撤销和作废。在作为受益人的配偶去世时,信托内的资产将视同出售,之后如信托继续存在,即使信托内资产不出售,每21年在税法上都将被视同出售,需要缴纳一次资本增值税,资产增值并不能无限累积。 自我信托允许纳税人在65岁那年或之后将名下资产按原成本价转入信托,资产不被视同出售,但前提是委托人本人生前是该信托的唯一受益人,该信托的缺点是委托人去世时,信托内资产视同卖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