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通过审理查明的事实,该公司虽然向有关部门报备并经批准后合规经营,但未能充分考虑“网红桥”除了具有娱乐性外,还会使平衡力和协调性较差的参与者从桥上跌落,并可能会对其造成一定的伤害等具体特点。对陈女士发生从桥面上跌下并可能受伤持放任心态,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和保护义务,因此对陈女士因受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而陈女士作为成年人,具有一定认知和判断能力,在年近5旬,自身的体力、平衡力均有所下降,对“网红桥”游乐活动的娱乐性、刺激性有可能跌下受伤的安全风险心知肚明,在知晓自身体能素质的前提下购票进入参与“网红桥”游乐活动,因盲目自信,漠视风险,挑战自我,而造成其自身跌落受伤,因此其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结合本案相关事实,法院酌定该公司在本案中承担60%的责任,陈女士承担40%的责任。因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赔偿陈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等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