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式执法何时休?--十问重庆黔江公检法

从我币安交易所账号2022年7月12日被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非法冻结以来,已经超过8个月时间,这中间从最初委托朋友去当地了解情况,到最终委托张凯律师代理案情,中间经历公检法种种刁难,无凭无据但是就是不解开我账户,有冤难申,不得不求助网络,今天再次站出来,将半年多的遭遇公布天下,十问黔江公检法。

一问

一问黔江区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潘桂芳:**你冻结我币安账号,是否有公安部批文?**2017 年,中国政府下令禁止加密货币交易,币安交易所退出中国。如今,币安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任何子公司或派出机构,属于境外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三十九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办案机关应当通过公安部履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币安交易所作为在中国没有派出机构的境外公司,请问你们有合法程序吗?

二问

二问黔江公安局民警牟涛,徐盼:**你们22年7月12日冻结我的账号,有否给我邮件或者户籍地发送相关冻结通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 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 “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与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 请回答上述冻结通知和我的诉讼权利何时通过何种方式送达给我的?

三问

三问牟涛徐盼:**请问你们的警号是多少?**我们这么多次的电子邮件来往和电话通话,你们一直使用私人 QQ 邮箱,而非公务邮箱,该行为极不规范,并且我在邮件和电话里多次询问你们的名字,警号等,均被拒绝,最终还是从网络上查到明星警官牟涛的名字。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无论是在现实中,还是在网络中,民警执法均应主动亮明身份。

四问

四问潘桂芳局长:**我不是犯罪嫌疑人,请问为何还不给我账号解冻?**2023年1月13日,本人律师联系到黔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庞礴已明确告知本人并非犯罪嫌疑人(有录音为证)并且已经告知黔江区公安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七条均明确规定:冻结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的账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 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只有以下四种情形,接收犯罪资金的非犯罪嫌疑人账户才能被冻结:一、明知是违法所得;二、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 得;三、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四、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本人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如果前期因为案情需要配合调查冻结还可以理解的话,案子移交检察院并且本人没有被起诉的情况下,请问潘局长,为何还不给本人账号解冻?

五问

五问潘桂芳局长:你们22年11月2日给我发的通知上说,“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被冻结的钱包地址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的交易明细、能够证明财物合法来源的相关材料凭证,主动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配合调查,说明财物合法来源情况。逾期不提供或不能证明虚拟币财物合法来源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冻结的虚拟币认定为涉案财物,并依法予以处置。” 请问你们依据哪条法律可以将本人合法资产认定为涉案财物?

六问

六问潘桂芳局长:你们22年12月30日给我寄了一份鉴定书,认定是“将爱”平台赌博资金通过区块链钱包作为中转过度账户,使用多节点、多层级的方式转移资产,最终进入我区块链钱包,形成资金沉淀。请问是由哪些部门/公司鉴定、通过何种技术手段鉴定的,有没有鉴定书呢?

七问

七问潘桂芳局长和牟涛警官:你们认定是网络赌博平台通过用银行卡购买虚拟货币泰达币然后打入到我的币安平台,请问是从哪个地址打过来的有问题呢?相对应的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记录,包括时间,金额,转出转入账户名字,以及证明本人是在知情的情况下购买的虚拟货币作为赌资,参与网络赌博平台活动的证据有吗? 任何能够证明的我与赌博平台相关人员的通讯记录,包括不限于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有吗?

八问

八问检察院庞礴检察官:您明确承认本人非犯罪嫌疑人(有录音为证),那您就有义务对于本案的侦查过程实施法律监督,纠正黔江警方的违法行为。但您却不履行法定职责,消极应对,放任黔江警方侵犯本人之正当权益,这行为算不算严重失职,甚至涉嫌玩忽职守呢?

九问

九问法院敬也丁法官:案件开庭,您为何不通知有明确利害关系的本人呢?

在本人代理律师张凯前往贵院,并跟您亲自面谈过之后,您答应原定于2月10日开庭的案件延后审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我们虽然没有义务提交本人证明资产合法的材料,但是还是在律师的建议下提交了,但是为什么2月17日,3月8日两次开庭您都没有通知到张凯律师或我本人呢?从2月15日开始,在办公时间打您办公室电话,一直处于没有人接听,或者书记员接了却从来不告知我们开庭日。

十问

十问黔江公检法:你们黔江法制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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