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问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的罗仑,潘桂芳局长,民警牟涛,你们假借打击网络赌博平台名义,给我栽赃陷害,炮制“0530”冤假错案,就不怕被追责吗?
你们可知这个所谓的情况说明里面暴露了多少条违法执法的内容吗?
一: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所谓的0530帮信罪,检察院已经明确承认我不是犯罪嫌疑人,没有起诉我,法院也确认我不是被告。警方无证据,一直在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二:缺席审判,剥夺知情权
两次公开审理,法院都没有通知我或律师。作为案件利益相关人,法院直接剥夺了我的权利!应当无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明确利害关系人诉讼权利。善意第三人等案外人涉案财物处理存在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听取其意见。
三:非法判决,拒给判决书
所谓的(2023)渝0114刑初9号已经判决生效快2个月,**法院从未寄送给我,律师前去要,各种推诿不敢给。**一会说电话里无法验证身份,一会说委托书无法辨别真伪,想方设法拖延时间,
四:查收之后,公然撒谎
财产合法来源材料早就寄送给公安局和法院,他们也确认签收了,又是公开撒谎!
我提交了美国基金的注册资料,美国政府颁发的注册文件,以及跟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按照相关法律,重庆一个区级单位在没有公安部出具法律文件的前提下,是没有资格直接要求美国公司提供资料的,但是为了表示对司法的尊重和我们的诚意,我们还是授权律师提交了全部的材料。没想到,他们根本就不当一回事,睁眼说瞎话!
五:越俎代庖,疯狂敛财
即使要没收,也是法庭去执行,而法庭在宣判之后,拒绝提供判决书给本人,这本身已经违法。公安局却试图越俎代庖,强行要求币安交易所划转本人的币,这属于严重践踏法律程序,从程序上和法理上都逾越了红线,暴露了他们疯狂敛财的真实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我在(2023)渝 0114刑初 9 号刑事案件中连被告都不是,凭什么没收我的合法财产?
(2023)渝 0114 刑初 9 号刑事判决书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我坚决不认可其法律效力。
六:侵吞资产,迫不及待!
判决书3月29日生效,黔江区公安局当天就迫不及待地要求没收财产,完全不顾法院有义务通知我,并且告知我相关的上诉权利,而法院迟迟不敢给我判决书或者公之于众,说明他们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他们的没收要求没有法律支撑,怕在公众的质疑下被揭下“假司法,真黑打”的本来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