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BAYC母公司Yuga Labs收购了CryptoPunks和Meebits IP和部分NFT的消息引发了圈内热议,而围绕项目方和持有人关于版权的分配问题的讨论中也反复提及“CC0”。
mfers肯定都还记得不久前的那个不眠之夜吧。sartoshi在《what are mfers》中提到,“赋予 NFT 以 CC0 许可,这样的好处在于创作者开放了作品的知识产权,而任何人都可以将其用于制作任何他们想得到的东西(比如二次创作成 NFT、制作商品等)......我决定让 mfers 也做同样的事情,在 Web3 的新世界中做一场盛大的实验”。
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当我们谈到CC0的时候,真的是在使用它原本的含义吗?一个法律概念在传播的过程中,在具体的场景下其实已经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我们不妨去到事情的本源处看一看,看一看我们讨论的概念究竟指向何处,如果讨论已经存在偏离,是否会影响我们对问题本质的理解。
CC(“Creative Commons”)其实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于2001年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创立, 著作权人以自愿形式加入,其目标为“直面日益增长的版权法的限制,促进参与性文化中的知识共享”。CC的运作模式主要是鼓励著作权人自愿加入,利用CC系列协议控制,以共享为原则和前提,著作权人在“保留或放弃部分权利”的前提下,将其作品开放给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即提供给公众使用,该协议可应用于文字、图片、音乐以及软件等。
CC0则具体指向一个协议文本,用来具体描述著作权人向公众表达自己究竟放弃了什么,放弃了多少。CC0是有标准文本的,大家如果感兴趣可以去CC的官网看全文,我已经把链接附在文末。这里只和大家看几个重点内容。
(1)首先,CC0积极明确了著作权人放弃的权利是有范围的,是“版权及相关权利”,比如复制、演绎、传播、表演、展示和翻译该作品的权利等。
(2)其次,CC0消极明确了,CC0是不涉及著作权人所拥有的商标权或专利权,上述权利不会因本声明而被放弃、让渡、授权或者受到其它影响。
可能写到这大家也就明白了,所谓CC0,是创作者用一种通用协议的方式告诉大家我放弃了版权,我放弃的版权进入了公共领域(public domain),所有人可以自由使用;但是商标权或专利权或者我没有提到的权利并不意味着CC0的声明的做出而必然放弃、进入公共领域。
著作权法中有一句话:“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信息天然是自由的,信息的本质决定了它天然能够自由流动。
如果不存在著作权法,创作者创作的作品一旦作为信息传播出去,靠其一己之力很难进行控制,任由他人仿制,创作者即无法靠创作获取报酬;而法律为了鼓励文化艺术创作、社会进步的需要,依靠人为制定的法律政策将“流动的信息”变成“法律上的财产”——知识产权。
同时,为了避免过度保护而产生知识产权的垄断反过来阻碍社会进步,法律也一直在平衡权益在不同主体间的分配,因此当满足一定条件时很多作品将自动进入public domain;同时,创作者主动放弃权利,将信息重新放回到自由流动的世界里,也是作品进入public domain的一种主要情形。
所以大家可能意识到,我们平时说的“CC0”,只能说大体意义是准确的,主要是忽略了CC0协议下创作者可能尚有保留的权利(商标权等)。而事实上,刻意保留的东西,才更是交易对方该关注的地方,它划定了权利的边界。
所以BAYC和mfers到底有没有像大家说的那样适用CC0呢,是否也有所保留呢?
我们还是需要回归到文本,回到创作者或项目方的官方声明文本去看看。
事实上 Yuga Labs并没有照搬使用CC0协议模板,推测是找律师写了一套声明条款,看上去法言法语非常fancy。某种程度上他们最大程度的展现了一个成熟的项目方可以让渡于持有者的权利分配体系是怎样的。
原文链接我也附在文后了,大家可以看一看,这个模板相信可以成为NFT届的标准协议样本之一。
(1)首先,BAYC肯定了你“拥有NFT”,而且“拥有NFT的底层作品无聊猿”——这个非常非常非常重要,等会我们再讲为何重要。
(2)BAYC没有明确“放弃”了任何权利,也没有提到任何权利进入public domain,BAYC只是提到Yuga Labs**“授予”(授予(“grant”)可以理解为我没有放弃权利,但我许可你用)了持有人免费的自用和商用的权利,且仅限于真正的NFT持有人**才有这个权利,而且前提也是持有人一直可以保持compliance才可以。
相信大家从文本比较上可以感受到CC0与BAYC声明的话语体系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说CC0意味着作品的一部分权利进入了public domain,BAYC做得这件事情更像是“宠粉”,和持有人以外的人没什么关系。
所以从这个意义上,BAYC肯定不是CC0,但作为先驱绝对也往前走了很大一步了。
那么持有人能说自己有BAYC的版权吗?是的,有一部分,就是声明中里写的那些。
但是,如果持有人拥有的NFT的形象被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了,持有人有权去直接维权提起侵权之诉吗?我不知道,声明里没有提,除非BAYC在其他场合有其他声明,否则我只能暂时推测BAYC尚未将“维权”的权利授权给持有人。
可能有的同学这里有些疑惑,这种项目方的单方声明是否可以构成与持有人的“契约”?答案是大部分情形是可以构成的。而且一般这种声明的开头或结尾都会加上一句,“如果你参与mint或购买了......即视为同意本条款”“对本声明的同意视为双方达成契约关系”等等表述,措辞或许有区别,但基本意思是类似的(还记得你下载app时勾选的同意吗);
而即便不加这些法言法语,这种单方声明只要没有重大欺诈、违法等情形,一般也是有效的,法律一般不会轻易推翻一个民事行为的有效性。
再让我们看看mfers是怎么做的吧(终于!)。sartoshi也没有扯CC0的犊子,也没有搞fancy的声明,只在mint的页面撂下一句狠话:
几乎可以把“public domain”打在公屏上了。
简单直接,很彻底,没有附加条件,没有幺蛾子也没有妖。
简单也没关系,如前所述,这丝毫不妨碍这句话构成了创作者和购买者之间的“契约”。
越简单的表达,辐射越广,兜底效果越强。
我们可以理解到的是,sartoshi将他的数字作品上链成NFT以后,这个项目完全就是在public domain了,从这一点上我们可以说mfer是大家理解的那种“CC0”;
同时sartoshi并没有提到要保留商标权或任何其他权利,从这一点上mfer比传统法律意义上的“CC0”更加毫无保留;
mfers也没有限定只有持有者才可以使用,从这一点上绝对比BAYC开源的更彻底。
所以,也正因为是在public domain,sartoshi实际上也没有授权给任何人任何知识产权。
所以接下来mfers们想问的是,那么我们买的是什么?
这个问题可太好了(苦笑)。这就需要稍微call back一下,刚才提到BAYC的声明里说持有者own这own那,这其实算是一个并不精确但重要的表达。
法律还没有主动给出答案,各国律师也都在关注和讨论,NFT到底是什么。
如果我们想象一下NFT是如何生成的并进行逻辑推演,我们会发现从一个实物作品创作出来,到购买者持有NFT,可能存在“三个分离”。
(i)原版实物作品和数字复制品的分离
(ii)底层作品和NFT的分离
(iii)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分离
我们先在美术作品范畴(暂不考虑音乐、电影、实物凭证类,因为那些更加复杂)设想一下,创作者小sar在纸上或电子画板上手工创作了一个名为《小m》(原版)的画作。
接下来小sar选择将其原作复制并存储为一个数字作品并存储,我们叫它《小m》(数字)。
这时第一个分离完成了,《小m》(数字)作为《小m》(原版)在数字世界里的映射而存在着。
接下来,小sar将《小m》(数字)通过密码学手段将生成的哈希值在链上进行映射,形成独一无二的一个数字证明,即NFT本体——此时《小m》(数字)相对于NFT来说,就成为了被映射的那个底层作品。而NFT则成为了底层作品在链上的密码学表达。第二个分离也完成了。
购买NFT的你会问:我买到了《小m》(原版)了吗?没有;我买到了《小m》(数字)了吗?emm...也没有——除非创作者还做出声明,承诺购买NFT的同时,可以交付给你(原版)和/或(数字),只要他实际做了这样的意思表示。
但如果他没有承诺,那...你就只买到了NFT。
虽然我们可以复制几乎任何数字作品,但是被第一次铸造在电子世界的那个NFT只有一个——而“拥有”这件事需要能够被证明,当“拥有”这件事被记录在区块链上,有智能合约来保证,就有了任何人没办法复制的所有权的证明。
那所谓的第三个分离“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的分离”又该如何理解呢?
在知识产权法中,获得对物质载体所有权,并不等于享有物质载体所承载的知识产权。比如小sar在创作了《小m》(原版)后,拿到街上瞎显摆的时候不小心被小偷偷走了,小偷只是侵犯了小sar对画作的所有权,并不能说小偷偷走画就拥有了小sar的知识产权。
同样地,作品NFT化后,NFT就是该作品在区块链上的物质载体,作品通过依附于NFT而存在于区块链之上,而持有人持有NFT,并不当然享有该NFT所指向作品的知识产权(似乎有点难理解,反正就记得所有权和知识产权是俩回事!)。所以第三个分离,是两个法律概念本身的分离。
——轮回到本文主题,持有NFT的所有权,并不必然拥有指向其作品的知识产权,关键还是要回到每一个项目的场景中,去看创作者和购买者达成的契约关系究竟是什么,是CC0?BAYC模式?mfers的public domain模式?还是有更为细致的权利划分?
我相信你一定感受到了别扭。在web3.0的世界中,NFT基于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约,在品牌连接消费者的方式上书写了全新的故事。勇敢者们采用一种难以用现行物权、知识产权等法律制度直接完美嵌套的规则,却让我们在法律世界中缺少了那个可以给我们安全感的抓手。
这同样可以部分归因于法律的滞后性。但这滞后性恰恰是法律人前辈们留下的古老智慧,这使民法体系像是一双谦抑温和的大手,他并不会积极的主动出击,他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保持对自由意志足够的尊重;他也像是那个被大家笑话保守的长者,却依然刻意地将脚步放慢到总是比时代慢那么一两步,他只想保证底层规则的长治久安,而不是追逐一时的合理性。
如果法律给我们预留了创新的空间,如果比特世界给我们再造共识的机会,“法无禁止即自由”,无论是BAYC还是mfers,在版权规则上都走出了规则创新的一小步,这或许是web3.0的一大步。
mfers这样完全public domain项目的出现,使得所有人都不必然对数字作品拥有特定权利,质疑的声音在问,没有owner的情形下,是否会发生有人通过现行法律制度“套利”的行为呢?
当然会,实际上在非web3的世界也一直在发生同样的事情,知产流氓伴随着当代商业发展一直存在,世界上最伟大的公司们也都经历过或正在忍受知识产权诉讼带来的困扰。但你依然可以看到前仆后继地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尝试的人和组织。
目前围绕CC0、围绕public domain各种讨论中的非共识,或许来源于更深处的共识。也感谢sartoshi用一个看似“非共识”的大胆操作,重新找回之前可能被人们忽略或忘记的“共识”。
所以,我们是否选择足够勇敢?
毕竟,我们所做的,“不会比大地之于春天**更为艰难”。
而你看,村口的海棠,已经含苞待放了。
【追伸】
本文并非严肃的学术探讨,创作的起点、思路和动力皆来自于mfers中文社区的问题意识与互相启发,特别感谢的mfers大佬们(排名完全没有先后):weber3.eth、6529.bit、69、wensen2010.eth、crypto中本雄、王大拿、 bigk.eth、Baka Nakamoto、mfer本位、mfer拉人小助手、01dcat.eth ,感谢大家那些起早贪黑没日没夜的讨论(其实有的时候我真的聊不动了...)。
每天早上起来我都感慨,为何我有幸能遇到你们。
我们会成为一个好的故事,我对此深信不疑。
Yes,WAG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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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what are mfers — sartoshi (mirror.xyz)
Bored Ape Yacht Club: The Case for Licensed Commercial Use Rights | by economist | Medium
腾讯研究院:全面探析NFT概念、技术原理与财产法律问题 - 碳链价值 (ccvalue.cn)
肖小跑:明治兔兔,维多利亚母鸡和NFT:历史一共押了多少韵?https://mp.weixin.qq.com/s/ukLLMIk7lHjDmrEiNoWaQQ
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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