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变则法移!当下经济与社会发生了变化,那么法律就要做出应有的修改。如果把这个“法”限定在经济活动,特别是与加密世界更贴近范围的话,我们更多的可能关注的是证券法的发展与证券相关的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动向。
纵观在世界范围内,证券法可能也是修改频率最高和变化最快的法律之一。以美国证券法为例,上世纪三四十年代《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五部监管法律的出台,结束了那个充满过度投机的无序金融时代。美国资本市场也在自我演进了超过百年之后第一次出现了关于证券发行,交易和投资基金的法律并建立了证券监管机构,找到了市场和监管的平衡。
现在,为了提升市场交易的效率进行了全面电子化,而证券权益的归属与流转问题是基于中央对手方制度实现清算和更替的。因此,在这种高流动性资产和公众化交易的条件下,各国的证券相关监管机构也相对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不同,除行政职权外往往也集成了一定的立法,司法等相关职权,而作为监管者保护公益就是监管机构职责之所在。
当代证券法是以公众投资者利益保护作为基本价值取向的。因为证券交易有其独特的其连续竞价的交易机制这与传统买卖关系不同,证券买卖是一对多,多对多关系且买卖双方对彼此情况并不知情。众所周知,证券法核心宗旨是“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和效率”等,证券法的立法目标就是通过限制“信息”较多的人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利的能力,进而为证券交易创造“公平”环境。因此信息披露就成了证券立法的核心,所以说证券法本质上也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
我们说了这么多法律的内容,那让我们先看看Crypto的出现使得“事”已作何“变”,如此才得知“法”向何处“移”。
所谓的去中心化金融,其与传统金融模式的最大不同就是消除了中心化的寻租中介机构。传统金融中介由于受到其运营成本的压力,想要维持其持续经营能力就必须基于所能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实现盈利。而去中心化金融的本质即是用自治计算机代码取代了中心化的金融服务机构,提高了资金利用效率且更具成本效益。 协议一旦部署上线,只要被部署的区块链网络没有停止运行,就会按照其代码规则而自主运行且部署该代码人员也不再拥有控制该代码的权利。任何用户都可以调用该代码并提供适当输入时,它都将自动按照程序执行并不受约束。
例如,在去年被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裁的链上混币器Tornado Cash。即使在该协议的核心开发者被逮捕,GitHub代码被下架删除的情况下,依然可以通过手动设置钱包节点配置完成与该协议的交互。Tornado Cash的官方网站在遭遇制裁后便被封禁,而用户依然可以使用IPFS协议进行直接访问。由此可见,去中心化金融协议即使在缺少传统金融中介机构所需的“利益驱动”也不会降低效率或停止服务,在消除了诸多中心化中介机构的人为因素导致的不利影响之外,也同时失去了司法诉讼等外部因素制约。
去中心化金融协议的一些关键特点或者说与传统金融最大的区别就是公开透明与无准入许可这两个特性。去中介化,任何人都可以不需要通过任何金融中介的信用背书的前提下就敢于将其资产托管在其智能合约账户中;协议在链上公开透明,尽调与审计成本大幅降低且便于投资人进行风险评估;7*24小时在全球范围内资本流动,解决了资金的跨域和即时清算的问题等。极大地降低了摩擦成本提高了资本效率。
同样的,由于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匿名;缺少金融中介机构的背书;去中心化自治和半自治组织的出现造成的监管客体的部分缺失,这给现有法律监管规则带了前所未有的挑战。那当下在面对突飞猛进的加密世界,监管和法律究竟应该如何去做?著名投资机构a16z为我们梳理了在当下合理的监管办法。
《监管Web3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这个系列文章一共有三篇,非常前瞻性的构架了一整套监管与加密世界的监管框架。下面链接是第三部分《Web3 DAO的困境》是a16z的政策与法律首席顾问Miles Jennings创作。这篇文章为立法者在面对加密世界中DAO组织的普遍成立究竟应该如何监管设计了合理的监管思路。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直接阅读下方链接原文,不过说实话这三篇万字雄文都有一定的理解难度。
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有被用于非法目的的风险。而监管并不一定要达到消除非法使用的可能性才行,因为繁琐的监管程序有可能会否定该技术的优点或者扼杀潜在的有益创新。正如当前SMTP(电子邮件)协议可以用来发送钓鱼邮件,但监管已经放弃了对于该Web1协议的监管,因为邮件协议为社会带来的收益远大于钓鱼邮件给带来的损失。这也是为什么前文所述具有创新潜力的DEX协议,不应被简单封禁式监管的原因。
而去中心化组织(DAO)作为一种新兴的事物,其所面临的监管问题是同样存在的。本文在前半部分指出,设计无DAO的协议或者以禁止DAO的设立为政策目标的监管都将是错误的,因为DAO的存在对于相对应协议的潜力发掘影响巨大。从本质上讲,DAO可以充当这个新互联网城市的政府,其负责管理城市中的公民创建的业务、产品、基础设施(开放和去中心化的协议)等。这与传统公司实体形成了鲜明对比,因为公司是追求封闭集中的系统最优以创造最大化的股东价值而不是网络和整体最优。另外,DAO的存在为风险的化解提供了缓冲空间,且DAO的决策是公开透明的,这将比任何不透明的封闭式的解决方案都要更加稳健。例如在糟糕的2022年,加密市场大幅波动时许多链上借贷协议的DAO都通过改变可接受的抵押品和调整抵押比例进行了协议参数调整,这使得他们都平稳度过了危机。而FTX和DCG的故事告诉我们,中心化的不透明的决策在面对危机的时候,有可能是多么的糟糕。
DAO可以通过协议获得价值累积,并且DAO因其去中心化治理机制而具有了自驱力。因此,相应监管政策的制定,不能在不损害协议效用的情况下应用于DAO。我们将这种与DAO相关的紧张关系称之为Web3 DAO的困境:
监管不得违反协议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必须是开源、去中心化的、自治 的、标准化的、抗审查和无需许可的(为促进开放)、自由的、可信的中立互联网。
法规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潜力取决于其激励合规的能力,因此任何基于Web3应用程序的监管框架都必须能够消除对不合规的激励,包括促进不合规的DAO。
规范web3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三:Web DAO的困境 (Regulate Web3 Apps,Not Protocols Part 3: The Web3 DAO Dilemma)
作者:迈尔斯詹宁斯(Miles Jennings)
编译:会吐泡的泡泡
这篇文章是“规范web3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系列文章的第三部分,该系列文章旨在建立一个 Web3 监管框架,以保留Web3 技术的优势并保护互联网的未来,同时降低非法活动和消费者伤害的风险。该框架的核心原则是企业应该成为监管的重点,而不是分散的、自主的软件。
在之前的两篇文章中,我们概述了“监管Web3应用程序,而非协议”框架——与美国用于监管电子邮件、网站和计算机网络等互联网技术的监管方法大体一致的监管方法。该框架可以实现广泛的合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创新和面向用户的Web3应用程序提供明确的监管指南。
尽管该框架旨在鼓励采用可以引导设计、开发人员和其他构建者创建兼容的Web3应用程序的法规,但该框架并没有(按照目前的构建)完全解决不良行为者利用Web3的独特特性,从规避基于应用程序的善意的监管中获利的可能性。特别是该问题是由于Web3协议使得价值产生和半自主活动成为了可能而出现的。这些特征让共同使维护和管理Web3协议事务的去中心化自治组织 (DAO) 能够更像企业而不是软件来运营,且仍处于基于应用程序的监管范围之外。我们称这个问题为Web3 DAO困境。
为了克服Web3 DAO的困境,有必要增加保护措施来增强框架使得其奖励措施符合合规要求,并确保那些基于Web3应用程序的监管规定可以实现合法的政策目标。然而,此类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精心设计,以免危及协议的任何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必须是开源的、去中心化的、自主的、标准化的、抗审查和无需许可的(为了促进网络开放)、自由、可信中立的互联网。
在该系列的第三部分中,我们详细描述了Web3 DAO困境,并讨论了DAO在Web3中的重要性。此外,我们展示了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如何在框架范围内设计保障措施以解决困境,然后提供了协议和去中心化治理设计技巧以确保遵守此类保障措施,并能同时保护协议的基本原则。
Web3 DAO的困境
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带来此技术被用于非法目的的风险。而对新技术的监管并不一定要达到消除非法使用的可能性才生效。如果消除非法活动需要繁琐的监管程序,特别是在该繁琐的监管程序否定了该技术的优点或者扼杀潜在有益的技术创新。有效的监管应当以降低非法使用的风险并消除与政策目标相违背的激励措施,从而使得特定技术的收益可能大大超过其成本,包扩那些可能因非法使用而产生的成本。这是一个在传统市场监管的标准问题,监管永远无法确保绝对的合规性;它只能设法去寻求鼓励合规,包括去限制不遵守政府执法行动的个人。
对于互联网技术来说,各国政府在历史上已经放弃了对于Web1协议的监管——即HTTP(网站数据交换)、SMTP(电子邮件)和FTP(文件传输)等通信协议——即使作恶者确实可以使用它们来实现违法活动。这是因为这些协议产生的公共利益(以光速传递信息的能力)大大超过了他们被非法使用而产生的损失,并且因为非法使用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例如,美国虽然不要求SMTP阻止钓鱼邮件,但对运营电子邮件应用的企业进行了监管并且追捕通过电子邮件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个人。与此同时,我们确实无法量化以公诉传递信息的好处,也无法想象如果全球互联网因为各国监管的冲突而分崩离析的景象。
同样,“监管Web3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的框架认为,我们不应寻求以消除非法使用该技术的可能性的方式来监管 web3 技术。相反,基于应用程序的监管可用于确保 web3 协议产生的公共利益(以光速传输价值的能力、新形式的本地互联网功能等)超过与非法使用相关的潜在成本。此类协议和非法活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与Web1 协议类似,美国不需要监管去中心化交易协议 (DEX)——一种支持数字资产点对点交易的Web3协议——当它可以对运营为用户提供DEX访问权限的应用的企业实施监管(如第二部分所述)并追踪使用DEX从事非法交易的个人。然而,Web3协议的独特特点(与Web1协议相比)意味着Web1类比只能扩展到此为止。 Web1协议不能获得增值并且是自动的,这意味着没有人从Web1协议的普遍使用中直接获利或代表他们行为。例如,SMTP协议没有利益相关者——在发送电子邮件时没有人通过该协议收取费用,也没有人被激励去促进该协议的普遍使用。相反,Web3协议可以有自己的价值累积机制(例如,费用累积、交易佣金等)和半自主决策和活动的机制(例如,DAO)。因此,Web3协议可以设计为协议的治理代币持有者累积价值,并激励这些代币持有者鼓励使用该协议。
这些与众不同的特点支撑着Web3的核心价值主张,正如下面在“DAO在Web3中的作用”标题下文中进一步讨论的那样。然而,当Web3协议的这些特征与受监管的活动重叠时,就会出现潜在的问题。特别是,在Web3协议促进那些受监管活动的情况时,这些特点可能会产生激励措施,导致规避监管的行为增多。理所当然的是,如果没有额外的保障措施进行限制,可能会由此引起激励失衡。基于Web3应用程序的监管并成功实现政策目标的难度可能大于Web1程序的监管。
为了说明上述问题,我们可以想一下DEX协议,该协议旨在对在DEX上执行的每笔交易收取佣金,并将此类费用分配给DEX的DAO成员。DEX的DAO负责DEX的管理和维护,包括资助正在进行的开发工作和设定费用结构。然而,为了保持协议的去中心化、自治性和无需许可的性质,DAO没有能力阻止交易或控制哪些资产可以通过DEX进行交易。 DEX最初是通过一个面向用户的网站(即它的应用程序)启动的,该网站符合美国假设的基于Web3应用程序的法规(该法规禁止企业在DEX上交易代币化证券或衍生品)。在推出时,所有交易都通过DEX的合规应用程序进行,该应用程序未列出任何用于交易的代币化证券或衍生品。因为DEX的应用程序是合规的且我们假设交易佣金的收集和分配是合规的,并没有任何实际的监管合规负担直接施加在DEX或DAO本身,这就符合“监管 Web3 应用程序,而不是协议” 框架。
尽管DEX的应用程序是合规的(可以防止非法交易活动),但第三方仍然可以将DEX用于非法目的。例如,用户可以通过直接与DEX的智能合约交互来交易代币化证券和衍生品;第三方开发商可以推出自己的不合规应用程序,供用户交易代币化证券和衍生品。不幸的是,这种不合规的调用是在Web1和Web3上构建开放且无需许可的互联网协议的必然结果。例如,即使像Gmail这样的电子邮件应用程序可以阻止钓鱼邮件的发送,个人仍然可以通过直接与SMTP协议交互或使用不限制此类活动的电子邮件应用程序来发送钓鱼邮件。
然而,如果DEX的DAO在法律上被允许从非法交易中获利,那么基于应用程序的监管制度的政策目标(通过限制DEX上代币化证券和衍生品的交易来保护投资者)可能会遭到破坏。特别是,因为DAO将从非法交易中获利,它会受到经济激励来促进和鼓励此类交易(并可能有助于此类交易的整体增长)。 DEX的DAO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做到这一点,包括运行不合规的应用程序、资助第三方开发不合规的应用程序、资助不合规的第三方应用程序的营销。尽管监管机构可能会寻求关闭这些不合规的应用程序。但由于的激励结构的存在以及DAO对其采取行动的能力,最终可能会破坏基于应用程序的监管制度的政策目标。
正如本系列第一部分所述,假设的监管(禁止在DEX上交易代币化证券或衍生品)不能在不损害DEX协议的效用的情况下应用于DEX或其DAO。例如,禁止DEX(或通过其开发、运营、管理或维护DEX的DAO)促进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代币化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法规,将危及协议的去中心化和自治性。特别是,像DEX这样的去中心化和自治协议无法在不添加人工中介的情况下,执行确定资产是证券还是衍生品所需的主观分析,从而否定协议的去中心化和自治。此外,要求DEX的DAO被授权能够对DEX的访问限制为仅兼容的应用程序使DEX本身获得许可,从而消除其作为任何开发人员可以构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
我们将这种与DAO相关的紧张关系称为Web3 DAO的困境,并将其总结如下:
一方面,监管不得违反协议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包括必须是开源、去中心化的、自治 的、标准化的、抗审查和无需许可的(为促进开放)、自由的、可信的中立互联网。
另一方面,法规实现其政策目标的潜力取决于其激励合规的能力,因此任何基于Web3应用程序的监管框架都必须能够消除对不合规的激励,包括促进不合规的DAO。
DAO在Web3中的作用
Web3 DAO的困境,最明显的解决方案是设计没有任何潜在价值增长且完全自治的Web3协议——本质上,使Web3协议无DAO。然而,这将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这将会危及Web3的潜力。 DAO提供了几个支撑Web3核心价值主张的关键优势。
首先,DAO使Web3协议能够随着技术的进步以去中心化的方式发展、演变和适应,从而使Web3协议能够与Web2的封闭和中心化系统(例如Facebook、Twitter等)竞争。特别是,DAO可以将资金用于正在进行的去中心化开发工作,以使其底层协议能够随着技术的发展而发展;DAO可以直接向第三方开发人员提供资金,为协议的生态系统构建额外的产品和服务;DAO可以监督生态系统参与者之间的纠纷;DAO可以调整协议参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用户行为和市场条件等。从本质上讲,DAO可以充当互联网城市政府,负责管理其公民用来创建业务、产品和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开放和去中心化的协议)。这与更传统的公司实体形式形成鲜明对比,后者优先追求封闭和集中的系统,以便能够提取价值和最大化股东回报。
其次,DAO支持的去中心化治理提供了透明的风险缓解机制,其效果可能超过不透明的集中式风险控制。例如,在去中心化贷款协议的情况下,缺乏治理层将意味着贷款抵押率无法调整,从而使得不良贷款导致协议失败的风险更大。此外,成熟的DAO在风险管理方面往往比较保守,因为DAO的利益相关者平等分担着风险和回报。在2022年加密货币动荡期间,许多借贷协议的DAO对可接受的抵押品和抵押率做出了保守的选择,这帮助他们毫发无损地度过了波动期。与此同时,中心化金融机构不成比例的风险和回报分配可能导致高管为获得超额回报承担着之不对等的风险,而该机构的用户最后承担了损失——这种不对称的风险承担模式在传统和金融领域屡屡发生。同样的在加密行业也是如此,这与是否存在监管无关(参见:FTX、Celsius、Voyager、3AC、MF Global、Revco、Fannie Mae、Lehman Brothers、AIG、LTCM 和 Bernie Madoff)
第三,去中心化治理协议的利益相关者能够参与此类系统的治理,这可以使利益相关者得到比传统行业更公平的待遇。特别是,在传统行业中,传统实体结构(例如 c-corps)的使用导致适用要求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受托责任。这强调了对股东价值且不利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包括员工和客户。DAO有可能通过使用非传统实体结构来逆转这一趋势,这些结构有可能真正兑现利益相关者资本承诺(即系统的利益相关者可以更加公平地获得系统的价值)
最后,价值累计可以确保那些让DAO发挥作用的治理代币具有价值,从而保护它们及其底层协议免受不良行为者的攻击。例如,如果一个协议无法产生价值,它的治理代币可能就没有价值,这意味着坏人可能会获得足够数量的此类代币来控制治理投票,从而破坏了DAO为协议提供的所有潜在好处。鉴于DAO在Web3中的关键作用,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不应阻止协议开发人员在其协议中设置包含价值累积和去中心化治理的机制。相反,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应该利用解决Web3 DAO困境的保障措施,同时又不抑制DAO的使用。
当监管面对以上DAO的困境之时究竟应当如何解决?作者迈尔斯詹宁斯从限制DAO的价值累积(Value Accretion)和限制DAO的半自动性质(Semi—Autonomous)两个方向建立额外的保障措施。
首先,设计合规的增值协议,该协议将通过引入智能网关合约的方式将传入交易与特定应用程序相关联,以激励应用程序遵守法规或者使得协议免于从非法活动中获利。工作原理如下图:
该智能网关合约有多种工作原理,作者在文中主要介绍了四种基本模式【应用程序黑名单(App Blacklist)、应用程序白名单(App Whitelist)、选择性价值累积(Selective Value Accrual-SVA)、默认性价值累积(Default Value Accrual-DVA)】并进行详细解释,而作者认为以DVA模式为最优模式(示例如下)
图3
其次,设计合规的去中心化治理模式。作者认为在治理模式的合规中,最需要注意三点:协议治理的最小化(Governance Minimization)、国库储备管理(Treasury Management)、DAO的法律实体结构(DAO Legal Entity Structure)并对上述三点进行了详细分解。
DAO被滥用可能是监管在未来立法中会着重关注对重点。例如正在发生的CFTC诉Ooki DAO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该DAO的创始人将其运营的企业实体权利下放给DAO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让DAO成为被监管审查的对象。CFTC通过社区公告的方式,无差别的将DAO所有成员发送了起诉通知这一行为引起了加密世界的广泛关注。该执法程序给DAO成员带来了巨大不确定性,这将严重威胁DAO和协议的生存,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特别是立法还未对DAO有明确定义的现实中,为DAO设立独立的法律实体结构将是至关重要的。
Web3 DAO困境的解决之道
鉴于上述情况与Web3 DAO困境的复杂性,解决Web3 DAO困境的默认监管方法可能是牺牲协议的优势,例如适用繁琐,主观的且在全球各地相冲突的监管政策,这对协议与其DAO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出于我们对本系列文章介绍中(https://a16zcrypto.com/web3-regulation-apps-not-protocols/)提出的所有原因,这会是一种非常不幸的做法,因为这将会显著削弱web3的价值主张。也正如在下文所述,这不是必要的。
与之相反的是,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可以将基于应用程序的法规与额外的严格定制的保障措施结合起来:
1.限制价值积累,那些可能会造成破坏监管政策(基于应用程序)目标的激励措施。
2.限制DAO的半自动性质,其目的是为了限制那些可能会破坏监管政策(基于应用程序)目标的DAO的活动。
可以通过设计遵循以上框架的保障措施,以免危害协议的基本原则。此外,如果构建得当,这些保护措施将最大限度地减少Web3协议和Web1协议之间的差异(如上所述,激励结构和DAO治理),这证明将新的监管框架应用于Web3是合理的。这种保障措施不仅可以消除可能导致更多非法活动的诱因;他们还可以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来鼓励使用受监管的应用程序,并使基于Web3应用程序的监管比基于Web1应用程序的监管更加有效。构建良好的保障措施可以有效地推动基于应用程序的基础法规的政策目标,而不会危及协议的基本原则。
这些保障措施的框架如下:略(如图1)
回到DEX的例子,假设一个对于Web3的应用程序的法规,禁止使用Web3应用程序交易代币化证券和衍生品。从理论上讲,这将导致优秀的参与者构建合规的应用程序,到目前为止这些应用程序没有列出此类资产。好的,但仅此一项规定的话,如果DEX的DAO 旨在从此类非法交易中获利的话,则该法规可能无法将违禁资产的交易限制在足以实现该法规政策目标(通过限制DEX上代币化证券和衍生品的交易来保护投资者)的水平上。但是,如果该法规与额外的保障措施相结合,则可以充分减少非法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此类额外的保障措施可能会要求DEX的DAO:
1.利用合理设计的机制来防止通过不合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能直接或间接向DAO收取和分配费用或佣金;
2.放弃那些主要目的是为通过不合规应用程序促进或鼓励的非法交易活动(例如,操作不合规应用程序、资助不合规应用程序或营销不合规应用程序)
总之,这些保护措施可以通过限制代币化证券和衍生品交易的合规应用程序,并有效地推动交易活动,从而实现假设的基于应用程序的监管的政策目标,且不会危及适用于DEX协议的基本原则。
遵守监管保障措施
本文的其余部分将展示协议开发人员和DAO如何通过进行一些协议和去中心化治理设计来遵守上述保障措施,这些协议设计和去中心化治理设计在保留了Web3协议的价值累积和半自治设计的优点,同时也不会危及Web3协议的基本原则。
第一步 设计合规的增值协议
遵守假设的保障措施第一步是消除DAO可能从非法活动中获得的价值,而不损害协议的基本原则。正如我们在本节中所描述的,协议可以通过引入一种新型的特定于应用程序的协议设计来实现这一点,这种协议设计可以根据发起交易的应用程序来区分交易。
下面我们概述了一个Web3技术堆栈的简单示例。用户通过Web3应用程序向区块链和智能合约协议发起交易;然后协议执行用户交易;矿工或验证者更新区块链的状态以反映这些交易。通常所有使用给定智能合约协议的应用程序(包括第三方应用程序)都与相同的智能合约进行交互,协议事务通常由 DAO 管理和维护。
为了限制非法活动对协议DAO的增值,协议需要能够区分合规应用程序和不合规应用程序,从而使其能够放弃不合规应用程序的增值。为实现这一点,协议可以使用“工厂”智能合约,为每个寻求与协议交互的应用程序部署单独的、协议控制的网关智能合约。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可以未经许可地触发“工厂”智能合约,以便为他们的应用程序部署网关智能合约(并且这样做可以针对每个不同的法域用户提供他们希望的协议访问权限)。然后,每个应用程序将通过其自己独立且唯一的网关智能合约与协议进行交互,每笔交易均由与此类智能合约相关联的应用程序私钥进行身份验证。
引入这个网关智能合约结构的目的是提供一个新的核心功能:使协议能够将传入的交易与特定的应用程序相关联。 下面是一个假设DEX的示例以说明它的工作原理:略(如图2)
这个DEX(以及其他类似的协议)使用网关智能合约可以进行多种设计,以激励应用程序遵守法规或使协议的DAO免于从非法活动中获利。 这些设计的潜在功效各不相同,其中包括:
应用程序黑名单(App Blacklist):该协议可以使其DAO将不合规应用程序关联的网关智能合约地址列入黑名单(或阻止),以便此类网关不再与协议交互。这将切断列入黑名单的应用程序对协议的访问。但是,不合规的应用程序开发人员可以通过将新的网关智能合约部署到未列入黑名单的地址来轻松规避这种方法;他们将有一个令人信服的理由这样做,因为这样的行动将允许他们在绕过黑名单的同时访问该协议。因此,应用程序黑名单对于协议开发人员来说并不是一个可行的解决方案,因为它可能会导致无休止的“打地鼠”游戏。此外,这种方法使DAO能够尝试审查违反协议基本原则的应用程序(通过将它们列入黑名单的方式)
应用程序白名单(App Whitelist):或者协议可能要求网关智能合约在被允许与协议交互之前被DAO列入白名单。尽管这种方法很难规避,并且允许DAO确保只有合规的应用程序才能与其协议集成,但它会产生两个重大问题:(1) 它使协议获得许可——因为应用程序必须获得DAO的许可才能使用协议——它违反了协议的基本原则,并引入了一个可以被坏人利用的漏洞(例如,他们可以阻止与其竞争的应用程序); (2) 它对DAO提出了不可行的监控要求,因为DAO无法在不破坏其自身去中心化的情况下评估每个应用程序的监管状态。此外,这些负担将远远超出Web1协议的要求——没有独立机构监控电子邮件以确保它不被用于非法目的。因此,应用程序白名单对于协议开发人员来说可能是站不住脚的,并且不利于去中心化协议。
选择性价值累积(Selective Value Accrual-SVA):为了保持其无需许可的性质,该协议可以设计为使其DAO产生的费用仅从通过合规应用程序发起的交易中收取。 这种机制有两个缺陷:(1)它会使通过不合规的应用程序进行交易比通过合规的应用程序进行交易更便宜,从而激励用户使用不合规的应用程序而不是合规的应用程序; (2) 确定哪些应用程序合规给DAO带来了沉重的负担。 因此,虽然这种方法改进了以前的机制,但它可能会无意中将交易量推向不合规的应用程序,从而对政策目标产生了反作用。
默认性价值累积(Default Value Accrual-DVA): 协议开发人员可以通过实施混合方法来解决黑名单/白名单方法的审查风险和使用SVA机制的适得其反的能力,其中协议的DAO累积的费用将在每笔交易中收集并定向发送到两个不同的池: 默认池和黑名单池。 默认情况下,所有此类费用都将进入默认池。但如果DAO收到政府机构或自律组织 (SRO) 的通知,告知某应用程序不合规,则不合规的应用程序累积的费用将被定向发送至黑名单池。 以下是在DVA模型下DEX的示例:略( 如图3)
在这些潜在的解决方案中,DVA模型提供了唯一可行的框架来维持Web3协议的抗审查性和无需许可的性质,并可以抑制由不合规的应用程序发起的非法活动,以及消除DAO从中非法活动中获利的潜力。 如上所述,不应要求Web3协议采用会牺牲协议基本原则的更多限制性机制(如 黑名单和白名单方法)而且要求此类机制将远远超出当前适用于Web1协议的要求。 正如电子邮件协议不需要禁止人们合谋犯罪一样,DEX协议及其DAO也不应该被要求禁止数字资产的非法交易。
与现有方法相比,DVA机制还有可能显着降低DAO的合规负担,从而促进更大程度的去中心化。通过提供区分合规和不合规应用程序的工具,协议可以减少DAO评估单个交易是否合规的需求。 例如,为了让不使用DVA机制的DEX的DAO从交易中收取交易费用,它必须评估对于在每个流动资金池收取费用和该资金池交易来源在不同法域的合法性——这是不可实现的。 然而,使用DVA设计,只要DAO收到当地政府的不合规通知,DEX就可以将从不合规的应用程序中收取的交易费用转移到黑名单池中,而无需评估个别交易和流动性池是否符合要求。
协议开发人员可以添加到DVA机制的最后一层保护,是使DAO的任何分配机制都是自愿的。 自愿分配机制将包括向DAO成员付费以换取他们参与协议安全模块、治理投票、流动资金池等。 非自愿分配机制将包括治理代币回购和销毁计划。 自愿机制优于非自愿机制,因为它们最终让 DAO成员可以选择从协议和DAO的任何价值累积中受益,从而使他们能够在收集任何此类利益之前评估监管对影响。
上述机制可以扩展到所有类型的协议和监管的关键前提是协议开发人员应仔细分析其协议支持的活动的监管影响,并寻求保护利益相关者(即 DAO)免于从非法使用中获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价值累积机制应仅限于协议DAO的价值增长,而不应扩展到协议用户(例如流动性提供者)的价值增长。 这样做的原因是,授权协议的DAO关闭协议用户的价值累积将使DAO能够有效地审查某些类型的用户活动(如果没有费用累积,此类活动将停止)。 虽然这听起来对某些人来说可能是可行的,但它会违反协议的基本原则,并使协议被不良行为者滥用,他们可能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寻求控制DAO和审查活动。 此外,任何通过此途径审查或许可协议的尝试都可能导致协议在没有任何合规工具的情况下被分叉。
第二步 设计合规的去中心化治理
遵守假设保护措施的第二步是减少或消除协议的DAO可能采取的任何行动,其主要目的是通过不合规的应用程序通过协议鼓励非法活动。 虽然实施我们上面描述的协议设计可以消除DAO从事非法活动的任何动机,但采用以下去中心化治理设计可以进一步降低因Web3协议的半自治性质而使其容易被滥用的风险。
DAO被滥用的可能性将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例如,在 CFTC vs. Ooki DAO 中,不良行为者在试图利用权力下放的只是表象,其仍然在有效地运营Ooki协议。以及DAO作为创始人控制的企业成为了监管审查的盾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 表示对此重大(和合理的)担忧。最终,去中心化治理和DAO的使用并不能保护非法活动免受惩罚。 监管机构已经并将继续针对那些无视适用法律的人。
因此,在设计去中心化治理机制和DAO时要牢记合规性,这一点至关重要。 政策制定者和监管机构还应该为Web3行业提供有关DAO如何推动更好的合规性的指导。 以下是“规范 Web3 应用程序,而非协议”框架及其保障措施范围内的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可能有助于为此类合规性奠定基础。
协议治理最小化
为了降低不合规的风险,协议开发人员应该通过追求和实施治理最小化来使他们的协议尽可能自治。 特别是,协议开发人员应将所有治理减少至那些不可避免的决策,这些决策属于以下三类:
1.复杂的参数设置:包括手续费和佣金的设置、允许的抵押品类型、抵押率等;
2.资金管理:包括一系列活动,例如宣传、资金多元化和赠款计划;
3.协议维护和升级:包括一系列活动,例如更改预言机和部署升级后的智能合约;
DAO以上类别中的任何决策的数量和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DAO管理协议的类型。 而随着 Web3协议变得越来越复杂,决策的数量和范围也会同样增加。 但是,协议开发人员应尽可能减少此类决策,因为这样做最终会减少DAO被滥用的可能性,此外还会增加与治理最小化相关的其他优势,例如增强协议的可信中立性
此外,协议开发人员需要仔细评估他们保留或授予DAO的权力。 在CFTC诉Ooki DAO一案中,CFTC提到了Ooki DAO的能力“调整智能合约的运作方式; 暂停或暂停交易; 暂停或暂停资产的投入或提取以及代币的赎回以平仓; 以及以其他方式直接处置Ooki协议智能合约中持有的资金”等,作为Ooki DAO应为协议不合规行为负责的证据。 因此,协议开发人员需维持“向DAO提供类似权力相关的监管”与“不保留此类权力给消费者将带来的风险”之间的平衡。 与Web3的许多领域一样,针对这些治理特征的监管可能会产生重大的且意想不到的后果,从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更大的伤害。 相应法规应明确监管政策目标后并帮助协议开发人员解决此类难题。
国库储备管理
DAO在其资金管理活动方面需要特别小心; 应当避免通过对不合规的应用等资助而导致的非法使用增加(或至少导致非法使用收益增加)的项目或活动。 例如,DAO应该考虑避免:
1.资助不合规应用程序的创建和部署
2.资助不合规应用程序的营销工作
3.将用户引导至不合规的应用程序
4.招揽用户从事非法活动
协议设计虽然不可能纳入对DAO活动的主观限制,但协议开发人员可以采取某些步骤来帮助DAO保持合规性。 首先,采用DVA协议设计将激励DAO通过合规应用,而不是不合规应用。 其次,协议开发人员可以与相关法律实体一起启动DAO,这些法律实体有足够的资金聘请独立法律顾问就DAO活动提供建议(如下文进一步讨论)。 最后,协议开发人员应向DAO授予与其底层协议相关的所有商标和域名的权利,使DAO能够禁止不合规的应用程序使用他们。 这样DAO可以主动与不合规的应用脱离关系,并且不鼓励使用此类应用程序。
DAO的法律实体结构
DAO在没有法人实体结构的情况下运作面临着重大风险,即政府将为他们选择实体结构并极其广泛地定义他们的成员资格。正如最近的执法程序所证明的那样,当前DAO的形式可能无法为 其成员承担有限责任或避免负面税收待遇。 这给DAO成员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并可能阻碍积极参与去中心化治理,从而威胁到DAO及其协议的生存能力。
因此DAO应该继续使用法律实体结构 (参见 here 和 here)。 可以通过使用“包装”所有DAO成员的法人实体结构(即 DAO 成员的所有活动都通过法人实体进行)或通过将特定活动在启动DAO时分离。使得DAO在其自己的法人实体结构中(即,DAO 的财务管理可能由作为生态系统基金运作的法人实体进行,部署DAO的资源以进一步发展和改进协议的生态系统)。使用此类法律实体可以帮助限制DAO中个体成员所面临的风险,消除参与DAO的阻碍,同时发挥去中心化治理在Web3中的作用。
结论
Web3以其独特的技术特性导致了一个困境,该困境在不危及赋予它们协议实用性的基本原则下难以解决。具体来说,Web3协议的价值累积、半自主决策和行为的制定机制将它们与Web1协议区分开来,并使基于应用的监管制度可能会破坏此类监管政策目标的潜在问题暴露出来。
然而为了提高监管效率,新技术的监管不需要消除非法使用的可能性;它只需要适当地调整,使得技术的公共利益就有可能大大超过包括其因非法使用而造成破坏的成本。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可以通过加强基于应用程序的监管制度,达到对DAO激励和活动保障的目的。而且,幸运的是Web3技术提供了在不危害协议基本原则的情况下遵守此类保护措施的工具。因此,“监管Web3应用,而不是协议”框架,为政策制定者和监管者们提供了一条既能保护互联网的未来,同时又能降低非法活动并保护消费者的路径。
正如前面文章中提到的“任何新技术的出现都会带来此技术被用于非法目的的风险。而监管并不一定要达到消除非法使用的可能性才能达到立法目标。”这向来都是各国立法者在面对新事物,新技术时的态度。
目光回到我国,看看历史上我们是怎么做的。“资本主义可以搞股市,社会主义可以搞嘛,要坚决地试,搞不好可以关掉嘛!”1992年邓小平在南巡如此说道。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大时代背景下,我国面临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资本市场在当时对于我国来说一定是一样新事物和新技术。而顺应历史发展潮流,不怕犯错坚持开放政策,努力开拓我国的资本市场这一决策以现在的视角来看,无疑是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好在那个时候已经有西方百余年的资本市场发展和监管经验,我国的证券法和监管政策可以沿着发达国家经验迅速建立起来。之后的事情我们都看到了,伴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证券与资本市场也不仅仅简单的影响着国内广大民众的工作与生活,也时刻影响着世界的经济与金融市场。
30年后的今天新事物又一次摆在了我们面前,根据下面汇总我们可以看出,当前我国的监管层当前是“一刀切”的禁止。
中国虚拟货币重点法规汇总
之前整理的数字货币重点法律法规的表格,今天翻出来索性也发在mirror上供大家参考。
mirror.xyz
这样做的原因又是什么?而将来又会是怎么样?我们或许可以从黄益平教授在近期的演讲中找到答案:“中国全面禁止加密货币的交易,主要原因是在反洗钱和外汇管制方面仍然面临重大挑战。如果数字资产可以自由交易,从当前来看带来的问题将会远远多于带来的好处。但是,禁止加密货币,在短期内可能很实用,但长期看是否可持续,值得做深入的分析。加密货币带来的一些新型数字技术,对正规金融体系是十分有价值的,包括代币化、分布式账本、区块链技术等等。如果长期禁止加密货币交易和相关活动,有可能会错失一些重要数字技术发展的机会,且禁止也不一定能够长期有效。”
在国内致力于Web3创业者或许不用太悲观,历史的车轮正缓缓驶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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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