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富快车道--自动收入体系构建之底线思维
  • 第一个底线:法律风险底线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部门发布十部委银发〔2021〕237号《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这是关于虚拟货币最新的政策规定。

    其中第四条说得很明白:“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也就是说,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国家法律都不予保护,损失自行承担。因为所谓“违背公序良俗”,什么叫“公序良俗”,他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你没有辨解权。

    国家这样规定是对的。区块链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去中心化,去中心化就是去掉第三方机构,让系统中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一个人有更高的权利。

通过这个小故事,我们要明白,区块链行为中就没有国家(部门主管老王)的位置,国家是应该被“一脚踹飞”的,不带他一起玩。所有人自我管理,公开公平公正,把出错概率降到极小,用不到国家、法律来主持公道。只有打着区块链名义干传统违法事情的行为才需要法律、国家的干涉,但因为法律和国家跟不上形势,基本也指望不上。他们自己也清楚,所以直接了当地告诉你:“我是不可能保护你的。”

**第一个结论:**您要有能力自行承担可能的损失,能够理解区块链的本质。不能指望国家、法律或其他中间机构来保护您的权益,否则就说明您并不理解区块链,那就不应该参与任意区块链项目,包括购买比特币、以太坊等,不能炒币、屯币、流动性挖矿,也不能买NFT、链游。

第二个结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区块链也是。不得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主观上不能有犯罪意图,不可实施犯罪行为,不能造成危害结果。如果犯法,赚再多的钱也没用。

犯罪的分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及主客体,刑事案件的取证工作就是围绕这四个构成要件开展的,比如犯罪要有犯罪的实施人和犯罪的侵害对象,实施人要有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因素,还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等等,然后根据这些要件来定罪名及量刑,所以说缺一不可,缺了就不是犯罪。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或三要件说)是评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充要条件;依据刑法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如果一项行为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就是不符合刑法的明文规定,故可以认为不构成犯罪。

要有守底线思维,底线不容触碰,更不能逾越。

  • 第二个底线:资金风险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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