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將迎來自己的第三次轉工
終於把通知期安排妥當
所以能夠在入職新公司前
放個10幾天小長假
其實香港職場“通知期”
是個相對人性的存在
在決定離開現任企業時
就可以慢慢物色下一家
直至找到合適去處
再向現任公司提出離職
另外 也就是說
在整個從業過程
都可以投遞CV
誰沒有個想去的企業呢 萬一中了呢
等拿到offer再提出辭職 同樣順理成章
新東家通常也會追尋,是否需要一個月通知期(one-month notice),以及confirm入職時間(start-work date)。因此,不必對“拖後”有所忌諱。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
無試用期或完成試用期的連續性合約
僱傭合約無明確規定下
應不少於1個月通知
我個人呢
就是7月13日正式提出resign
暫定last day是8月12日
而入職新公司時間則定在9月1日”
當然 一些招聘原本掛出**“URGENT”**
就別去招惹
除非你真的可以想走就走
也能無縫隙地連軸工作
我個人真是覺得
不趁機給自己放放假
太過可惜 也十分倉促
人性設定下,更加考驗人與人關係。考慮到通知期,在遞交辭職信後,還須繼續現任工作至少一個月。那麼,有時一些企業不願放人,各種藉口,遲遲不定last day,且在最後一個月拼命加塞任務。此時,再多不滿,也不能灑脫掙扎,還落人口舌。
我的第二次轉工經歷就極其不好
被TVB一個主管揪住不放
沒想到後期還給我搞了個差評
導致我在申請Master找hr拿推薦信時
被告知:不獲允准
當時很是氣憤 (;`O´)o
現在想來 也是覺得不值
多少個黑白天輪流做出的努力
竟被一個“壞人”全部否決
(最近還聽聞:有港校學生去媒體機構實習,雖未滿一個月提出離職,可竟然連工資、實習證明都沒有。)
百般無奈
就能明白現實的魔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