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币圈的法律问题分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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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是某位量化课程同学,处于一线的行业监管者。

一、币圈常见行为风险分级

为帮助大家规避风险,使本文更加具有直接参考价值,我将币圈常见的一些行为,分为了“低风险行为”、“高风险行为”和“尚难以界定行为”行为。其定义如下:

  • 低风险行为:该行为不属于被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行为,从事该行为基本上没有法律风险,更难以成为刑事处罚的目标。

  • 高风险行为:该行为已被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禁止的行为,从事该行为存在法律风险,符合构成要件的可能成为刑事处罚的目标。

  • 尚难以界定行为:该行为属于前卫创新行为,通过现行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难以做出界定,其性质尚未明确。(在尚未明确前,可视为低风险行为)

低风险行为

  • 持有虚拟货币

  • 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或者衍生品交易

  • 在中心化交易所进行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的兑换

  • 开展针对区块链、币圈的培训学习、研究

  • 在DEFI交易

高风险行为

  • 经营中心化交易所从事虚拟货币及衍生品业务

  • 在中心化交易所从事做市商

  • 为中心化交易所工作或提供宣传、技术支持

  • 发行代币

  • 为开发项目公开募集资金或虚拟货币

  • 提供法币与虚拟货币承兑业务

  • 从事虚拟货币挖矿

  • 生产、销售专用“矿机”

  • 出借本人交易账号供他人使用

  • 变造、伪造、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KYC

尚难以界定行为

  • 发行、创作NFT作品

  • “三明治”攻击套利行为

  • 在DEFI存款、借款、抵押

  • 在DEFI从事清算

  • 为DEFI提供流动性做市

  • 关于DEFI相关的问题,在这里单独列出的原因是,从法律上来看,DEFI的创新幅度其实比虚拟货币要大,定性的难度会更大。向DEFI抵押提供流动性做市等方式,是可能被认定为提供交易服务的,而且提供流动性做市等方式,也接受了项目的回报和交易手续费分成,不能简单判定为单纯的存款或者交易,存在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

二、“出入金相关问题”

法币出入金的问题,是很多人非常关心的问题,这里单独列出来讲一下。

根据前文所述,个人将虚拟货币兑换为法币,或者法币兑换为虚拟货币不是违法行为。但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会遇到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被银行发现涉嫌进行虚拟交易,而终止柜面交易或者通知销卡,这种情况其实问题不大,到银行柜台将钱取出,然后根据银行要求处理即可,影响不大。

而另一个就是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主要是公安机关冻结),司法机关将银行卡冻结的原因与银行终止柜面交易或者要求销卡的原因不同,不是因为交易涉嫌虚拟货币而被采取措施,而是因为涉及违法犯罪,用通俗的话说,就是账户收到“黑钱”了,这里尤为重要。

司法冻结的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查封、冻结财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禁止重复冻结原则】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扣押物的处理】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对于前款规定的财产,不得划转、转账或者以其他方式变相扣押。

第二百三十八条 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和其他证券,以及股权、保单权益和其他投资权益等财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明确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账户号码、冻结数额、冻结期限、冻结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冻结上市公司股权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三条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对于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财产的期限可以为一年。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百四十七条 对冻结的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

通过法律条文可知,冻结银行账户只是强制性措施。

《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十九条 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和估价后,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发还清单并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材料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并将原物照片、发还清单和被害人、被侵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领取人应当是涉案财物的合法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办案人员或者公安机关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代为领取。

第三十条 在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管理和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

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存在前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对投诉、控告、举报或者复议事项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责令下级公安机关限期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

通过阅读法律条文可知,“冻结银行账户”并非处罚,也不是对财产的处分,而且为侦办案件需要采取的强制措施,不具备处分性,而具有临时性。要根据查明的情况分情况处理。

(一)属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二)违法所得、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三)与案件无关的返还当事人。

因出售虚拟货币所得的法币,属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按理应在查明后返还当事人。

(一)如果被司法机关冻卡,应当如何处理?

  1. 联系银行,查明冻结机关。

司法机关进行冻结,银行系统一定是会备注冻结机关和联系方式的,如果电话联系银行称无法查询,则需要去银行营业网点查询,是可以查到的,除非涉嫌国安之类需要保密侦查的案件,一般不会出现无法查询冻结机关。

  1. 联系冻结机关,询问相关情况

与冻结机关联系后,询问冻结原因、具体是因为哪一笔钱冻结。此时一般会告知哪一笔钱涉及何种犯罪被冻结。此时,请如实陈述,是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而非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有意隐瞒虚拟货币交易,可能会导致不利后果。一般到这个时候,公安机关会要求你到当地配合调查或者让你提供相关的陈述说明材料。这里不建议,盲目本人前往当地配合调查,尤其是偏远、不发达地区,虽然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不排除被控制人身自由配合调查的可能性,建议委托律师或其他人代为提供材料,也可以提出邮寄、发送电子版本材料要求。

  1. 准备说明材料

在准备说明材料前,需要明确材料的目的。首要目的不是解冻财产,而是摆脱犯罪嫌疑。

因此说明材料中,首先要说明的就是本人不涉嫌违法犯罪,具体论证要点有以下几点:

①本人涉案财产系出售虚拟货币所得,并非违法犯罪所得。

②简述OTC交易模式,通过交易所的OTC模式与对方进行交易,是多对多的非特定对象的交易,与对方没有事先通谋,对所得法币涉嫌违法犯罪,并不知情,不构成共犯或者其他帮助犯罪。

③本人虚拟货币来源为本人合法财产购买或投资收益,并非违法所得。

④虚拟货币不属于违法财产,虚拟货币的买卖交易,并非违法行为。

⑤在交易时,已经尽到了自己所能的风险查控义务和反洗钱义务,遵照了交易所的相关要求。

⑥出售虚拟货币所得的法币,用于个人合法开支,并非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⑦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财产属性,已依约向对方交付了虚拟货币,故所得法币属于与所侦办案件无关的财产。

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交易所OTC交易的记录(包括入金和出金)

②涉案银行卡近期完整流水(注意说明流出款项去向,公安高度关心

  1. 提交说明材料,等候处理

提交材料后,是否能够解冻,不同的公安机关处理结果确实是不一致的。而且和所涉及的案件亦有关系,对于涉及电信诈骗的钱,由于存在退赔给被害人这一需要,拒绝解冻的可能性会更大,而对涉及赌博、传销这样本就需要予以罚没的钱,解冻的可能性会更大一些。如果在说明后,仍未解冻,可以尝试提起复议申请,要求公安机关书面复议。

根据上面提到的法律条文可知,如果公安自认为没有问题,一般冻结后三天后解冻,如果三天没有,公安查明属于无关的财产,会在六个月冻结期满后不再续冻,这两个时间点要关注。

(二)收到黑钱是否会构成刑事犯罪?

由于出售虚拟货币并不存在从事犯罪或帮助犯罪的故意,一般情况下,不构成刑事犯罪。

但有以下几种情况需要注意:

  • 第一,长期与某一OTC商家进行多次交易,或私下而非通过平台进行交易,有可能认定为存在通谋。

  • 第二,明知对方法币来路不正,而与其交易的,显著高于市场的价格交易,可能会认定为明知。

  • 第三,频繁进行法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进行高额(200W+)的兑换。

  • 第四,接受他人虚拟货币,又以本人名义兑换为法币的,再将法币转还给对方,可能认为存在通谋。

三、总结

以上就是个人对涉币圈的一些法律问题的看法,总的来说,在当前法律开展币圈投资交易活动被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还是很小,大家不要过于担心。但也时刻切记,区块链和虚拟货币不是违法犯罪行为的“隐身衣”,如果一个事情本身是违法的,不会因为包装成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就变成合法。

更不要觉得体制内的机关不懂币圈,实际上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县区级的都有人对这方面有所涉猎,按照人行的说法就是下一步要“加强对虚拟资产交易的监测分析,穿透识别虚拟资产交易的实质;加强新技术的创新应用,建立虚拟资产交易溯源和场景追踪系统。还原虚拟账户对应的现实主体,对现实身份、虚拟资产账户和交易场景进行串联”,真要犯罪建议不要抱有幻想。

另外,最近有一种说法,认为会制定“司法解释”将币圈部分行为纳入犯罪的范畴,个人认为这也是不需要担心的,司法解释制定不像发个通知那么简单,需要经过论证,并且由两高的“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程序上较为繁杂,且司法解释不能凭空创制罪名,只能将具体行为解释为一现有罪名,目前看来在没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级别文件进一步调整币圈行为之前,司法解释也不宜越俎代庖,更不能在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创造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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