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DAO融入现实的思考

最近几个机缘促使自己去思考DAO融入现实世界的问题。

首先是看到Shawn老师总结的A16z与Paradigm,在DAO是否应该采用UNA (Unincorporated Nonprofit Association)非法人非营利协会这种合规身份上的互相攻防:

<DAO 的合规挑战,以及 a16z 和 Paradigm 之争>

其次是SeeDAO正在大理讨论In Reality Life问题,讨论Web3社区的线下生活可能和是否有必要性:

https://twitter.com/see_dao/status/1551590853764091904
https://twitter.com/see_dao/status/1551590853764091904

作为一个坚定的Web3.0支持者,我始终认为DAO应该会对未来社会的组织模式带来良性的影响,但DAO如何融入现实,有哪些挑战其实并没有太多人去思考。

可能有Web3.0的小伙伴认为,作为Crypto Native,无论是出于理想主义的对现有社会系统的反叛,还是Web3.0的目前经济模型运作都是在各种CEX/DEX中进行,为什么还要去考虑现实生活的部分?首先我想分享2020年时的一个经历:当时因为疫情爆发,只能长期与芝加哥艺术学院的老师进行线上课程,学院的大课老师是一位慈祥的老奶奶。有一天她突然说,她觉得好伤感,虽然大家可以讨论交流,但终究只能看到我们在Zoom界面上的一个个小小的头像。彼此看不到细微的表情变化,闻不到Peter今天新喷不和他壮硕体型的香水味,rua不到Alice家的猫猫,总觉得这样的生活没有真实感。是的,我们终究还是碳基生物,衣食住行、诸多感官依然是维系我们灵魂思考的必要条件。哪怕是一个Vibe再怎么好,让参与者有归属感的DAO内,我们总会想要去真实的”触碰“到那些个与我们在Discord中协作的,NFT头像背后有趣的个体。其次是恩师@0xWeiCai对元宇宙的总结,他认为什么时候元宇宙能实现2个打通循环,那么才是它实现的那一天。其一是打通内部循环,也就是在元宇宙内的生产到货币到消费再到购买生产资料的循环链条要打通;其二是打通外部循环,也就是元宇宙内价值的承载物(比如ETH)可以购买线下的生产资料。我也认同他的观点,只有打通这两个循环的Web3.0 才有可能实现那些理想主义的,Crypto带来更多社会福祉的构想。

所以,无论是从个体发展的需求,还是从群体社会的愿景,我们都有必要思考:DAO照进现实世界,还有哪些挑战和障碍。结合我自己浅薄的经验和认知,我对DAO照进现实从成员组成权责界定两个方面简单进行分析。

成员组成方面,早期对DAO的实践的研究发现,DAO成员的组成主要是由具备较高专业知识的极客和对高额汇报激励感兴趣的投资者组成。这样的组成结构其实和主要的社会人口组成,在政治态度、价值观等方面并不相同。其次,大量的社会学研究已经发现,学历、资产等因素与政治事务的积极程度成负相关性。也就是学历越高,持有资产越多的人群,他们整体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的积极性越低。因此,对于DAO更多的融入现实这个目标,这里就存在2个张力:

  1. 相对较高的技术门槛所筛选出来的精英与普通用户之间的张力
  2. DAO内不论是金融理性还是投机赌性的政治冷漠,与组织DAO的理想主义政治激情之间的张力

虽然现在的DAO已经相比早期实践更加百花齐放,具体可参阅SeeDAO报告:

<剖析百花齐放的DAO生态——SeeDAO去中心化自组织研报 No.001>

但我们可以发现以上两个张力在今天的整个Web3.0世界其实依然存在,无论是整体参与人数相比人类社会还极其小众,抑或主流DAO内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并不高,都是其体现:

权责界定方面抛开A16Z和Paradigm在UNA这种具体现实认可的模式上的讨论,将DAO与现实法律概念相结合有几个优点。首先,具有合规身份可以使DAO在现实世界和虚拟世界的互操作成为可能。 没有现实法律实体,DAO无论在哪个区域开展线下业务,与其他线下法律实体签订合同都充满了挑战。其次,在现实世界中明确DAO 的司法管辖范围,也对DAO成员具有保护意义。无论是早期美国关于DAO是否适用于联邦证券法的讨论还是近期中国对DAO是否是社会团体的分歧,具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主体身份都避免了在DAO开展线下业务中出现问题时,对其成员造成的困扰。如果 DAO的法律身份没有明确,那么其成员可能需要对DAO的整体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也就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果DAO的现实世界行为被起诉,成员是否需要站在被告席上。也就是说,普通 DAO 参与者可能不会期望对 DAO 的责任或义务承担责任。

以UNA非法人非营利协会为例。在美国法律中,如果人们聚在一起,奔着一个共同的合法目的比如赚钱,那么这个组织就自动成为合伙企业或合资企业。比如,几个朋友聚在一起,打算落实地摊经济号召,经营一辆食麻辣烫小推车,那么他们就形成了伙伴关系,这种关系不需要提交任何法律申请文件。如果这几个朋友的目的不是赚钱,而是以某种方式为社会提供社会福祉,那么他们就成立了一个非法人非营利协会。例如,如果还是那几个小伙伴,聚在一起通过筹集资金来组建了一个流动小推车图书馆,而且收入只是为了覆盖买书和物品的损耗,那么他们就成立了一个非法人非营利协会。

我个人对DAO是否一定符合UNA存疑,可能它更多的是符合企业的概念。那么这方面,无论中国还是美国都有相似的法律权责界定:

  1. 如果是被鉴定为合伙/合资企业,作为合伙人,DAO 参与者就可能需要对合伙企业的所有债务、义务和其他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 DAO 的任何已知参与者都可能成为诉讼的目标。
  2. 如果是被鉴定为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公司法人是对企业的债务、义务或其他责任负责的唯一主体。 但要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无论在中国还是美国,都有相对复杂的流程和审批程序。尤其是在中国,对于连实物资产都可能没有的DAO,如果通过审批公司的标准,可能短期内还不可能看到Gov去调整法律条款的可能。

诚然,会有Web3.0的小伙伴认为,依托Crypto的行业力量,我们可以先做起来,不要理会现实世界的条条框框那么多,等我们壮大了,让现实世界来适应我们。甚至可能有更激进的观点会认可与现实世界系统发生冲突是不破不立。但我认为这可能并不是最好的选择,以及Web 3.0世界肯定也还没做好硬对抗的准备。

技术向善,技术促进善,技术产生更多的善。

Web 3.0应该是善的社会技术,这应该是我们始终秉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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